(二)深化污染治理,实施工程减排。加大治理力度,对工业污染源依法实行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或深度治理,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新建或更新治理设施。加大项目实施进度,进一步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在年内完成中心城区燕泉河、同心河与城区主管网配套建设工程,提高管网配套率,确保郴州市污水处理厂达到设计能力;在6月底前,完成郴州市(扩建)、桂阳县、汝城县、嘉禾县、永兴县、安仁县、临武县和桂东县等8家污水处理厂前期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宜章县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完成前期审批工作。加快招商引资步伐,引进内资外资用于污染治理项目,推进工程减排。
(三)推行清洁生产,开展管理减排。督促稳定达标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推广清洁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郴州矿业发达的情况,提出一批矿业循环经济特别是矿产综合回收利用、尾矿库二次开发利用等减排增效项目,组织实施,重点扶植。对资源整合重点矿区都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矿山重组,实现一个矿区由一个联合开发主体统一规划和开发,统一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统一建造尾矿库和选矿冶炼,从源头上推进矿山污染物减排。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主要污染物减排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并实行“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领导机构,实行领导包抓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任务,夯实责任,严守时限,确保年度减排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强监管,狠抓落实。各县(市、区)要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督促项目单位全面落实减排措施,同时要求循环流化床锅炉、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省市监控平台联网,确保正常运行率达到100%。对关停淘汰企业要依法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达到国家减排核查标准,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强化督查,严守时限。各县(市、区)要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完成关停或治理工作,并顺利通过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的减排现场检查和核查。
(四)健全档案,完善资料。对已落实关停淘汰措施或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的治理项目,各县(市、区)必须于项目完成后10日内上报减排项目档案(一式两份),档案应当做到资料齐全、数据翔实。同时,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环保局减排措施季报制度,于每季结束前3日内将本季度完成的减排项目及时报送市减排办,以便统一汇总上报,凡未纳入季报的减排项目一律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