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3.重大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二)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或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其他组织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⑴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1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10人,但情节严重;
⑵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
⑶“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赴省上访、串联闹事;
⑷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150份以上,书刊50册以上,光盘5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50盒以上;
⑸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⑹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⑺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⑼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⑴有到郴州市市直机关(30人以上)、长沙(25人以上)或进京(5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⑵参与人数在25人以上的;
⑶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员10人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