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值守应急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对因工作不到位延误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的,要给予表扬鼓励。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郴州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郴州市突发事件报告范围与标准(暂行)
凡属发生下列情况,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立即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值班室)。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5000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垸、水库溃决或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情。
3.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
4.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⑴死亡3人以上;
⑵倒塌房屋25间以上;
⑶农作物受灾面积100亩以上;
⑷农作物绝收面积50亩以上;
⑸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⑹造成交通主干道或大面积通信、供水、电力中断。
5.发生严重干旱,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500亩以上。
6.其他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
(二)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等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铁路、国省道、高速公路连续封闭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市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市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四)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干线、国省道、高速公路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