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5分) | 第一项 | 案件受理 | 1分 |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范
围和时效规定进行立案,并在法定时限内
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送达当事人。不予
受理案件在法定时限向申诉人说明不予受
理理由并发出书面通知。经查阅案卷,
有违反规定受理、或应立未立和不予受理
未说明理由案件,不得分. |
三 | 劳动
关系
协调
和维
权工
作(
22分)
| 劳动
仲裁
(5分)
| 第二项 | 办案程序 | 1分 | 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开庭通知,
严格按法定程序开庭审理案件、办理结案
审批手续,送达仲裁文书。经查阅案卷,
有违反规定时限、程序审理,未经审批
程序结案和未依法履行送达程序案件,
不得分. |
第三项 | 事实认定和
法律适用 | 0.5分 | 所处理案件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法律法规适用准确。经查阅案卷,有认定
事实不清,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或不合
法、客观、真实和适用法律法规不准确案
件,不得分. |
第四项 | 结案时限 | 1.5分 | 自受理之日起在四十五天内结案,经批
准延期结案,不得超过15天,全年结案率
达到95%以上。有超期审理案件扣0.2分;
结案率未达到95%,每低一个百分点扣
0.2分. |
第五项 | 案卷归档和
报表 | 0.5分 | 使用规范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纸张,严
格按照包劳仲发(07)2号要求分正、
副卷装订案卷。报表报送及时,准确无误。
案件装订不规范扣0.2分;报表报送
不及时准确,扣0.1分. |
第六项 | 仲裁庭建设 | 0.3分 | 设有专门仲裁庭、标识规范齐全,达到自
治区达标要求。经检查,未设专门仲裁
庭,扣0.1;未配备专用设施,扣0.1分. |
第七项 | 法律法规培训 | 0.2分 | 开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等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未开展
培训工作不得分. |
劳动
监察
(11
分)
| 第一项 | 依法受理查处
群众举报投诉
案件 | 2分 | 投诉、举报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得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