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3.汇算清缴期间,报送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样表见国税函〔2009〕203号);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七)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样表见国税发〔2008〕116号);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三十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