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四)项及相关规定。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汇算清缴期间(预缴期间不办理备案),报送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预缴期间,提供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汇算清缴期间,提供汇算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项优惠政策预缴期间备案完毕后,可按优惠政策规定进行预缴申报,但汇算清缴期仍应按规定办理备案。
(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预缴期间,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