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
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七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项目情况(含核算情况)说明及符合本优惠项目的声明;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