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管理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可自行依据税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相应税款。
(一)国债利息收入
1.优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一)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优惠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1.优惠依据: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
2.报送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