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卫生厅党组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党〔2010〕2号)
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现将省直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省直机关工青妇工作的意见》(直工字〔2009〕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工青妇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联系和服务群众的作用”。厅直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务必高度重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工青妇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意见》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工青妇工作的领导和具体指导,进一步开创厅直属单位工青妇工作的新局面,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出新的贡献。
二、各单位应于近期对本单位工青妇组织的建立情况开展一次性自查,按照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健全和完善工青妇组织,重新明确相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切实落实“有机构、有班子、有队伍、有阵地”的要求。
三、各单位应将工青妇工作列入年度党建工作重点内容之一,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本单位工青妇工作汇报,分管领导每半年召集工青妇组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讨论研究一次工青妇工作,协调落实有关政策,帮助解决问题;每年召开一次工青妇工作座谈会,汇报交流工作,促进互相学习,提高工作水平。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有关会议。
四、各单位应把工青妇干部的培养、培训、选拔和交流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对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的优秀专兼职工青妇干部,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做到系统培训、择优使用。各级党组织在任免、调动工青妇组织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上级工青妇组织的意见。
五、各单位要加大对工青妇工作经费的投入,为工青妇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需的条件,切实增加工青妇工作培训、活动经费的投入。每年要安排工青妇组织工作经费,并争取逐年有所增加,确保工青妇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