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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


  (十一)法定继承(不征税)

  1.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相关公证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不征税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十二)离婚分割(不征税)

  1.离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离婚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不征税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十三)企业改制重组(免税或不征税)

  1.公司制改造

  (1)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留存);

  (2)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方案(复印件留存);

  (3)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4)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5)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6)其他依具体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2.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变更而非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企业合并或分立

  (1)国有、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企业合并或分立相关合同协议、方案(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合并或分立成立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4)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4.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1)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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