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减免税)
1.提交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五)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税)
1.外交人员外交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外交部的确认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免税规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城镇居民房屋拆迁重新购置住房(减免税)
1.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拆迁办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文件依据:
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城镇居民因房屋拆迁重新购置房屋的,且购房合同时间与拆迁补偿协议时间间隔在一年以内的,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一次契税。城镇居民因拆迁取得房屋补偿的,对超出原面积部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同一地段房屋市场价格计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财农税〔2005〕31号)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减免税)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