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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

  (二)申请人承受土地、房屋的相关合同或协议(原件留存)。

  二、分类型应提供的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减免税)

  1.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留存)或者政府主管部门(计委)的建筑立项批复(复印件留存);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用于办公的,是指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用于医疗的,是指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土地、房屋。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学试验的场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用于军事设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
  (二)军用的机场、港口、码头;
  (三)军用的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四)军用的通信、导航、观测台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减免税)

  1.夫妻双方均未购买公有住房、单位住房以及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单位证明(原件留存);

  2.县以上房改部门同意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住房的批文(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城镇职工享受免征契税,仅限于第一次购买的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灭失住房而重新购房(减免税)

  提供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和相关依据(原件留存)。

  免税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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