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策,确保2010年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契税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附后)。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契税税率标准,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税率。
  三、在全市统一组织的房交会期间,契税税率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类型

税率(%)

执行依据

住宅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1.0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8〕52号)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

1.5

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非个人购置以及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住房

3.0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别墅(包括独栋及联排别墅)

3.0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非住宅

商业、办公、营业用房;车库等

3.0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土地

土地(土地出让、转让)

3.0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