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9〕2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统一政策,确保2010年契税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契税税率执行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全市契税法定税率统一为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具体税率标准见《重庆市契税税率表》(附后)。
二、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契税税率标准,不得擅自调整适用税率。
三、在全市统一组织的房交会期间,契税税率按照重庆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重庆市契税税率表
类型
| 税率(%)
| 执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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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
| 1.0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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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买套内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
| 1.5
| 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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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个人购置以及赠与、交换等非购置行为承受住房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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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墅(包括独栋及联排别墅)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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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宅
| 商业、办公、营业用房;车库等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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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土地(土地出让、转让)
| 3.0
| 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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