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文审合格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建标的申请,并通知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加盖计量专用章后返回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具有自治区考核委员会会员资质、或由考核委员会批准的相应项目考评员进行现场考核。考评员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考核。
第十二条 建标考核工作采取考评员负责制,计量标准考核每项由一名考评员执行,考核结束后,考评员要在模拟大证上填写完整信息,随同考核材料报给考核委员会。
第十三条 对于现场考核存在缺陷的,将由考评员给被考核单位一定时间的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整改结束,经考评员确认合格后报考核委员会。
第十四条 复查考核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建标单位的复查申请后,委托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要在1个月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及现场核查工作(如有必要)。
第十五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辖区内没有相应资格的考评员时,应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第四章 发证
第十六条 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的,由自治区考核委员会将考核完成的材料(含复查)汇总后,每月15日上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计量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属于盟市及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的,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考核(含复查)完成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退回有关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证后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各自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的证后监管工作。被授权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做好计量器具检定工作。未取得计量授权的机构,不得开展强制检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