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建立新的计量标准实行属地管理。属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的新建计量标准,申请单位应将建标材料先报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治区计量院除外)。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与否的决定。同意建标的,注明日期,并加盖公章后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同意的告知申报单位、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内蒙古电力公司企业最高标准必须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持考核。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设在盟市的电能计量中心、煤炭安全计量站等,其各项标准的建立和复审须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但其新建计量标准须经所在盟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否则不予建标。
第八条 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建标单位应在《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计量标准复查,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1份;
(三)《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四)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五)随机抽取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的2套;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重复性实验记录》复印件1套;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连续的《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套;
(八)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 九 )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复印件1份。
第三章 考核
第九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委托所属计量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符合《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等进行文审。
第十条 考核委员会(或相应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文审。文审合格的签署日期后,报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建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或者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