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质监量发[2008]174号)
各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到计量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标准考核(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复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各技术机构的检定、校准工作,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开展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各有关机构申请建立计量标准及已建标准到期申请复查工作、各技术机构开展检定、校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新建计量标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2份和电子版1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原件1份;
(三)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1套;
(四)开展检定或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或校准证书复印件2套;
(五)检定或校准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套;
(六)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具有相应测量能力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其计量标准的建立、复查、标准器的更换等事项应由授权部门办理。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单位注册机关到相应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计量标准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