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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推荐使用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二) 代收、代付的业务手续费标准

  甲方采取代收、代付方式代理乙方收取续期业务保费和支付保险金的,乙方支付甲方手续费的计算依据为甲方代理收取乙方相关费用的笔数及单笔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为单笔不低于1元。

  (三) 乙方每月根据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实际保费金额为新单保费收入扣除犹豫期撤保),按约定的手续费率和时间,以转账方式于次月15日前将上月手续费划到甲方指定账户,如遇节假日结算时间适当顺延。

  (四)甲方不得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抵扣代理手续费。

  第七条 推动、培训费用

  为了调动甲方网点和经办人员代理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促进甲方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甲方应拿出不少于代理手续费的40%用于代理保险业务经办人员的劳务报酬和激励费用。业务推动竞赛激励方案由甲方自行制定。

  乙方承担甲方销售人员的定期培训,培训费用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本协议代理手续费的10%。具体培训次数、时间、方式、内容,由甲乙双方省分公司或各地分支机构根据代理业务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误导处理

  乙方应按照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基本回访话术》加强对甲方代理的业务客户的回访,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代理业务客户的准确联系电话,确保乙方对所有代理业务客户及时进行回访。因甲方误导销售造成乙方回访撤单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向乙方返还已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第九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依法需要报批和公开的事项外,双方对合作事项负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双方均不得擅自翻印、散发本协议。甲乙双方应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的保密教育,要求其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本协议及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客户投保资料信息。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可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一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一)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依然有效。除非有法定和约定解除本协议的情形,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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