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推荐使用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五) 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提供的空白投保单、保险单证及相关宣传资料。甲方柜员错配条款或将乙方的重要单证(保险合同)遗失、转借或因保管不当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甲方应配合乙方在银保通系统的日常运行保障上开展积极合作。

  (七)甲方与乙方进行单证交接时,应填写乙方提供的《银行代理业务投保单证交接清单》(一式三联),甲方应按月汇总并向乙方提交已领用但未使用的保险合同、投保单的清单。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所需要的投保单、保险合同、保险条款、《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银行代理业务投保单证交接清单》及相关资料。

  (三)乙方负责代理保险产品的媒介宣传以及向甲方提供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资料。

  (四) 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人员定期进行相关保险知识和实务操作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销售技能及职业道德等,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60小时。

  第五条 资金结算与对账

  (一)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

  (二)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双方约定每日营业终了,由甲方数据中心发起与乙方统一对账,确保双方业务数据的一致性。

  (四) 代理保费资金结算时间原则上应在双方电子对账次日,最迟不能超过 3个工作日,甲方须按照结算时间要求将代理保费资金及时、足额划至乙方指定账户,并即时向乙方提供《资金进账单》。

  (五)甲方逾期不将收取的保险费及时足额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的,应按延期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代理保险费金额及保险费产生的利息余额,按日利率万分之零点二承担由此给乙方带来的损失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六)甲乙双方在资金结算时应核对有关凭证。发生单边帐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必要的单边帐说明,甲方因遗失重要凭证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手续费标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