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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推荐使用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三)乙方保证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及时理赔和其他服务,甲方应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甲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合作产品的种类

  (一)甲乙双方在乙方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中,共同选择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个人保险产品进行代理合作。本协议确定代理的个人保险产品(附后)。

  (二)甲乙双方协商增加新产品,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确定有关事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文的规定,同时补充协议的手续费标准不得违反本协议的规定。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在代理网点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在其网点设明显代理标识,并规范其业务人员的销售行为。

  (二)甲方在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对投保人作出任何除保险条款之外的承诺,应向投保人宣传其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指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填写投保资料及《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

  (三) 甲方应建立业务台账,台账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 甲方为投保人办理完毕承保手续后,应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第二联)及收费凭证核对无误后交付投保人,同时将投保单(第一联)及《新疆地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等相关投保资料交至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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