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推荐使用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新疆银行保险业务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完善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拓宽经营渠道和扩大业务规模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近期,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了《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对代理行为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较为全面的约定。经我局审核,现推荐给各公司,建议在全区范围内使用。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及我局相关规定,在协议框架下,加强与各商业银行的协调沟通,共同构建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银保合作新局面。
附件: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
NO.:YBHZ2009001
2008年12月.乌鲁木齐
代理个人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书
甲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行 负责人: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分公司 负责人:
为推进 新疆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新疆分公司代理个人保险产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2006]7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代理个人保险产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一)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代理合作的银行保险产品进行手续费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各自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代理个人保险产品时,均应遵守本专项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