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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10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


  29.对市中级法院立案执行的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一审刑事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给予一次性司法救助。

  30.确定6家律师事务所为法律援助机构代办点,无偿为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代为受理援助申请并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有一助一”。

  31.对服刑劳教、刑释解教人员困难家庭,经申请,给予相应的生活、教育、司法、慈善等救助和精神抚慰。

  主要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总工会、市残疾人联合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住房保障计划

  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扎实推进棚户区、危旧房和农村泥草房改造,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32.除国家、省另有规定,《长春市关于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33.棚户区(危旧房)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对棚户区(危旧房)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4.购买廉租住房2.5万平方米,建设廉价住房30万平方米,棚户区改造配建廉租住房30万平方米,改造农村泥草房4万户。

  35.完成无籍房确权200万平方米;颁发城乡新增宗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登记证10万册。

  36.发挥社区对物业弃管小区的管理作用,为居民提供基本物业服务;简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37.廉租住房、廉价住房、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登记费收费标准降低30%。

  主要责任部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教育均衡计划

  清理规范改制校,依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提高职业教育水平。

  38.出台《长春市义务教育区域均衡发展标准》,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改制校清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城区教育教学管理A类学校达到90%以上;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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