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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2010年民生行动计划的通知


  7.将人力资源市场、人才市场的档案代管费统一降至120元/年;对低保家庭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残疾证的残疾人员、3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档案代管费。

  8.继续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免费政策,劳动保障投诉案件结案率达到98%以上。

  主要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地方税务局。

  二、社保提升计划

  积极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重点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社会保险问题;扩大覆盖范围,提高待遇水平,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险体系。

  9.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增10万人、失业保险新增5万人、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新增10万人、工伤保险新增5万人、生育保险新增2万人。

  10.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保险待遇提高120元左右。

  11.在朝阳区、高新区分别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

  12.集中解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纳入政府贷款助保范围,解决低收入群体养老保险参保、续保问题。

  13.为因企业改制、破产等原因遗失档案的人员重新确认参加工作时间、工龄等基础信息,免费补建档案,为其参保创造条件。

  14.完善改制、破产企业遗留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托管机制,逐步实现全部托管。

  15.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乙类药品和乙类诊疗项目个人自付比例,在职职工由15%调整为10%,退休人员由10%调整为8%;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16.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4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大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8万元。

  17.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点,居民医保政府补贴标准由80元提高到120元;启动居民生育保险国家试点,正常产、非正常产最高补贴标准,分别由600元、700元提高到900元、1200元。

  18.将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范围。

  19.为市区1.4万名环卫工人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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