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保险公司内部统计工作得到外部相关监管部门评优评先的。

  (二)保险公司统计部门有关统计报告得到保监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重视采用,并在业内区内刊载或发表的。

  (三)配备能力较强的统计分析人员的。

第三章 保险统计工作评级与评级管理



  按照重点突出、便于操作的原则,对涉及的五项评价内容赋与不同的权重。其中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权重为15%,非现场监管评价权重为45%,现场监管评价权重为15%,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权重为10%,加分因素评价权重为15%。制定评分表,量化评分标准。

  根据保险公司年度统计工作最终得分确定评价等级,年度考核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年末保监局完成考评工作后,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通报。对获得优秀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考核不合格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保监局根据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针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分别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一)约见被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监管谈话,限期提交整改方案;

  (二)就统计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予以提示或警告;

  (三)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率;

  (四)建议调整统计负责人、联系人。

  对于保险统计工作评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四章 附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后果严重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的;

  (二)多次迟报、错报、漏报统计资料,经指出仍未明显改进或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信息保密要求,擅自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的;

  (四)受到各级统计部门统计处罚以及保监局通报以上处分的。

  本办法由新疆保监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附件2:
  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保险公司:

评分点

评分标准

分值

一、统计工作组织管理(15分)

 

 

(一)健全组织结构(5分)

 

 

1、指定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2分)

未指定统计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不符合要求扣1分,未指定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每缺一项扣0.5分。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报送保险统计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知》(新保监办函〔2007〕22号)

 

2、设立了专职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1分)

省级分公司未设专职统计岗位的扣0.5分,地市公司指定统计岗的扣0.5分。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3、以上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2分)

发生变更,未在10日内报告的扣1分。超过30日未报告的,得0分。见《关于报送保险统计负责人和联系人的通知》(新保监办函〔2007〕22号)

 

(二)建立相关制度(5分)

 

 

1、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2分)

内控制度或相关文件明确划分职责权限的得2分,记载不明确的得1分,没有记载的得0分

 

2、形成文件予以传达(1分)

保险公司统计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在系统内发文周知的得1分。未做传达的得0分。

 

3、统计工作人员清晰了解其岗位的职责、明确工作标准(2分)

统计工作人员了解公司规定,熟悉岗位职责,遵守工作流程得2分。不熟悉的得1分。

 

(三)信息系统支持(5分)。

 

 

1、统计信息系统能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2)

系统运行稳定,未出现系统问题延误数据分析报告的,得2分。出现一次问题的,扣1分;出现两次及以上问题的,扣2分。

 

2、网络连接完好,业务应用系统逻辑严密,数据库管理安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通畅。(1分)

统计信息查询方便快捷,系统内报送信息数据通畅的,得1分。因系统网络不通畅,延误报送时效的,扣1分。

 

3、实现业务财务无缝链接。(2分)

实现业财无缝链接,手工出单业务全部进入系统管理的得2分。有部分手工签单业务不能及时进系统管理的,得0分。

 

二、非现场监管评价(45分)

 

 

(一)法规掌握(8分)

 

 

1、统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4分)

统计负责人依法重视统计工作,制定相关制度且法律依据充分的,得4分。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的,得2分。不重视统计工作的,得0分。

 

2、掌握《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熟悉保险统计有关规范性文件。(4分)

相关工作人员了解保险统计法规规定并在进行过相关培训的,得4分。不了解法规规定或未进行法规培训,每项扣2分。

 

(二)报告质量(30分)

 

 

1、保险公司月度主要监管指标异动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内容涵盖当期所有异动指标,分析原因真实合理。(12分)

发生指标异动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每拖延一次,扣1分,经催促仍未及时报告的,每次加扣1分。异动报告行文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报告中对异动指标有遗漏的,每次扣1分。当期异动原因泛泛而谈,不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经指出后下期报告仍无切实改进的,每次扣1分。报告范围时间见《关于报送保险统计重点指标异动情况说明的通知》(新保监统〔2007〕7号)

 

2、保险公司季度分析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季度报告结构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业务财务运行情况,对公司和市场出现的热点问题具有敏感性。(12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每拖延一次,扣1分,经催促仍未及时报告的,每次加扣1分。报告行文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季报格式内容不完整,未结合经营实际,经指出后下期报告仍无切实改进的,每次扣1分。报送时间见《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报告内容格式见《关于加强季度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新保监发〔2005〕30号),下同。

 

3、保险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第四季度报告)能够概括公司全年经营的特点,对市场的宏观把握准确,原因分析角度新颖,逻辑性强。(6分)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扣1分,经催促仍未及时报告的,加扣1分。报告行文不规范的,扣1分。报告内容泛泛而谈,不能把握公司业务主要特点,缺乏原因分析、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的,扣2分;经指出后不能及时改进提供补充说明的,加扣1分。

 

(三)数据披露管理(7分)

 

 

1、严格遵守国家信息保密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3分)

建立有关统计信息保密管理的内控制度,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2、对统计信息数据划分密级,实行分类管理。(2分)

建立有关统计信息数据密级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3、规范信息对外统一发布(2分)

建立有关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得3分。未建立不得分。

 

三、现场监管评价(15分)

 

 

(一)配合程度(2.5分)

 

 

1、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自查(0.5分)

进行过自查得分。没有自查,不得分。

 

2、自查报告基本概括检查事项包括的主要方面。(0.5分)

能够提供自查报告得分。没有自查报告,不得分。

 

3、能够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查工作条件(0.5分)

提供检查组独立工作办公室,统计信息查询终端。

 

4、与现场检查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无故缺席,(0.5分)

检查期间与检查相关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在岗,得分。在接到检查通知后缺席,不得分。

 

5、现场检查资料准备完整及时。(0.5分)

不能按时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不得分。

 

(二)落实程度(2.5分)

 

 

1、被检查机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与上下级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联系机制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通畅。(0.5分)

形成自上而下通畅的统计信息报送分析工作机制,得分。否则不得分。

 

2、统计负责人、联系人熟悉保险统计相关法规,重视保险统计信息工作,执行和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得力。(0.5分)

横向协调沟通机制,能够较好地开展统计工作,得分。部门间配合不畅,影响统计信息工作,不得分。

 

3、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和市场情况基本了解,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0.5分)

符合条件,得分。不完全符合,不得分。

 

4、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较好市场分析能力。(1分)

能够撰写水平较高的统计分析报告得1分。报告质量一般,不得分。

 

(三)数据真实性(10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严重影响数据真实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统计工作评级为不合格。1、公司业务财务报表和监管报表统计数据差异较大,影响数据真实性的。 2、有虚报、瞒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信息等行为的。3、违反信息保密要求,擅自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的。4、受到各级统计部门统计处罚的。

 

四、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10分)

 

 

1、对保监局临时布置的统计数据查询工作沟通主动,响应及时。(4分)

能主动沟通的得2分,能及时上报的得2分。临时数据采集有困难,但不主动沟通,又不及时上报的,扣4分。

 

2、临时报送的数据质量较高。(3分)

临时数据与实际情况较符合,质量较高得3分。主要靠估计的,扣1-2分。

 

3、能够对保监局临时查询的数据形成信息搜集汇总工作机制,形成良好互动。(3分)

对临时查询的数据,虽然尚未形成制度要求,但是公司已经形成相应工作机制,并能满足定期查询需要的,得3分。否则扣1-2分。

 

五、加分因素(15分)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得到相关部门评优评先的。(2分)

得到统计局年度统计工作优秀单位或在经济调查普查中得到组织工作优秀评价的得2分。得到本公司系统内省级统计工作优秀单位的,得2分。个人得到系统内优秀的得1分。

 

(二)保险公司统计部门有关统计报告得到保监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重视采用(5分)

每采用1篇,得3分。2篇以上,得5分。

 

(三)统计分析、调研报告、理论文章在业内区内刊载或发表的。(5分)

核心刊物登载1篇得5分。省级刊物登载一篇得3分,2篇以上得5分。系统内部刊物每采用1篇,得2分。

 

(四)配备专业统计工作人员(3分)

 

 

1、具有统计或经济相关专业(1分)

统计岗位人员非相关专业的,不得分。

 

2、从事过保险工作2年以上(1分)

统计岗位人员保险工作经验不足2年的,不得分。

 

3、从事过经济统计相关工作(1分)

统计岗位人员以前未从事相关工作的,不得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