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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非现场监管评价

  (一)法规掌握。保险公司统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了解相关法规,掌握《保险法》、《统计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熟悉保险统计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报告质量。

  1、保险公司月度主要监管指标异动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内容涵盖当期所有异动指标,分析原因真实合理。

  2、保险公司季度分析报告报送及时,行文规范。季度报告结构完整,能够真实反映公司业务财务运行情况,对公司和市场出现的热点问题具有敏感性。

  3、保险公司年度分析报告(第四季度报告)能够概括公司经营的特点,对市场的宏观把握准确,原因分析观点新颖,逻辑性强。

  (三)数据披露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信息保密制度,加强统计信息的保密管理,规范信息对外统一发布。

  三、现场监管评价

  (一)配合程度。

  1、被检查机构对现场检查事项进行必要的自查,自查报告基本概括检查事项包括的主要方面。

  2、能够提供必要的现场检查工作条件,与现场检查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无故缺席,现场检查资料准备完整及时。

  (二)工作落实程度。

  1、被检查机构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与上下级机构统计信息工作联系机制建立,信息沟通渠道通畅。

  2、被检查机构主要负责人熟悉保险统计相关法规,重视保险统计信息工作,执行和落实有关工作措施得力。

  3、统计岗位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经营和市场情况基本了解,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具备一定市场分析能力。

  4、数据真实性。在统计现场检查中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四、临时性统计信息工作评价

  (一)对保监局临时布置的统计数据查询工作沟通主动,响应及时。

  (二)临时报送的数据质量较高。

  (三)能够对保监局临时查询的数据形成信息搜集汇总工作机制,形成良好互动。

  五、加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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