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系统地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根据《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在总结近年保险统计监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公司意见,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2.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分表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保险公司保险统计工作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保险统计监管,系统评价保险公司统计工作质量,为实行分类监管提供依据,根据《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省级分公司及以下机构。
本办法主要考核保险公司年度保险统计工作履行监管规定情况、相关内控制度完善与执行等工作情况。
第二章 评价内容
根据保险统计监管工作职责,对保险公司统计工作分别从组织管理、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临时性统计信息资料报送工作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为鼓励保险公司在加强保险统计基础建设的同时有所创新,专门设置了加分项目。
一、保险公司统计工作组织管理评价
(一)健全组织结构。省级分公司按照保险监管要求指定了保险统计负责人、统计联系部门、联系人,设立了专门的保险统计工作岗位,保险统计岗位人员发生变更时,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
(二)建立相关制度。明确保险统计工作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使员工能清晰了解其岗位职责、明确工作标准。
(三)配备人员保障。配备具有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的人员,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四)信息系统支持。保险公司的统计信息系统能够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网络连接完好,业务应用系统逻辑严密,数据库管理安全,系统内外信息传递通畅,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