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推行居住建筑65%节能和公共建筑50%节能
2007年1月1日起,居住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扩大到区县建制乡镇,节能住宅占全市住宅的比重提高4个百分点:
1.加强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对达不到节能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的建筑工程,不得批准施工。开展施工图设计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设计单位和个人,按政令规定进行处罚,加大执行建筑节能的力度(由设计处牵头组织)。
2.制定建筑节能工程技术资料备案实施办法,组织区县实施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开展建筑节能工程备案检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建材办、墙改节能中心牵头组织)。
3.对居住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65%节能标准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在规定范围内未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工程不得开工,不予备案(由质量监督总站牵头组织)。
4.做好建筑节能工程执行情况的统计,每季度将统计情况上报(由建材办牵头、墙改节能中心组织)。
(四)加强建筑节能科研、标准、培训工作
研究制定“十一五”建筑节能新技术实施计划,推动建筑节能新技术的发展。编制“十一五”期间建筑节能标准实施计划,对成熟技术逐步形成标准,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开展建筑节能培训工作,结合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资质有针对性的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外保温施工队伍的技术水平(由科教处牵头组织)。
(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
1.加强建筑节能进场材料的质量,编制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推荐优质的建筑节能产品(质量安全处牵头组织)。
2.抓好检测机构的管理,开展检测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检测机构的检测方法,把好检测关口(质量安全处牵头组织)。
3.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产品的抽样复试、样板领路、过程监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制度,加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个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质量监督总站牵头组织)。
4.加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不得承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建筑业办、质量监督总站牵头组织)。
(六)大力实施供热计量改革,全年能耗降低4%
1.抓紧研究供热热源、供热管网系统节能技术和措施,修订《集中供热节能设计标准》和《集中供热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实施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使供热效率尽快达标(热源效率达到68%以上,管网效率达到90%以上)(由供热办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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