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2008年赴港人员培训学员选调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知发〔2008〕43号)
省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省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省政府关于苏港人才培训工作,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根据《关于下达2008年“赴港培训计划”和学员选调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通[2008]56号),由我局申报,经省人事厅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班”将在香港生产力促进局举办。为组织、落实好此次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员选调
根据省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计划,由各单位按照“2008年赴港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名额分配表”(附件1),在本行业、本系统和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学员选调工作。参训学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积极进取,无违纪违规情况;
2、在知识产权领域或专业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
3、年龄在50周岁以下。
二、培训时间、地点及内容
(一)培训时间、地点
2008年7月22日-28日 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二)培训内容
1、电子商贸与信息科技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2、香港知识产权及专利情况、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创新知识企业”推动计划;
3、知识产权条例及案例分析;
4、内地及香港企业侵权或被侵权案例分享及启示;
5、知识产权在商贸管理中的运用与保护(案例)。
三、培训费用
学员赴港培训费用由省财政支付,学员在港食宿、交通及往返机票等费用按照省人通[2008]56号文件规定,由派员单位支付,标准为7000元人民币/每人。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需填写“参训人员推荐表”(附件2),并于2008年4月20日前报省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处。
2、应由派员单位支付的费用(7000元人民币/每人)请于2008年5月30日前汇至省人事厅(户名:江苏省人事厅,账号:077414291023772,开户行:浦发银行鼓楼支行)。以电汇方式付款的,务必在备注栏注明参训学员姓名和所参加培训班名称;报到时携带汇款单复印件领取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