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商业用房税收普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商业用房税收普查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商业用房税收普查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商业用房税收普查是经济税源普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财源建设、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开展商业用房税收普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查内容和时间要求
此次普查主要是对全市商业用房的房屋属性、收益及产权人、使用人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清税源底数,为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普查从2010年1月开始到6月结束。
二、加强组织领导
要建立以“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区参与”的普查联动机制,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简称各市区)要成立由公安、工商、财政、税务、房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各镇(街道)建立普查工作组,全面开展实地拉网式清查。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普查规程,明确普查范围、普查内容、普查方法,统一政策标准,规范纳税人应提报的资料,制作统一表格等,商业用房税收普查及数据利用等软件开发由市地税局统一负责;公安、工商、房管等部门要及时提供房屋登记、租赁使用等信息,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监督,保障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要对本次普查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各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财源建设办公室。
三、坚持普查和税收征管相结合
要逐户普查、现场勘验,保证普查资料齐全完整,数据真实准确,能够直接用于税源管理。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本着轻税负、不漏征的原则,从低确定税负,全面征管,逐步提高。要以向房屋所有人直接征税为主,租赁合同明确由承租人负担税收的,可由承租人代缴税款。税务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布征税标准和纳税情况,对纳税人提出的纳税争议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