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有、国有控股和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1、上述煤矿在开工备案时,必须有与煤炭工业质量监督矿区站签订的质量监督协议或合同。煤炭工业质量监督矿区站与建设方签订质量监督协议或合同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贵州质量监督中心站授权。
2、煤矿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矿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矿井进行联合试运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的相关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审批意见同时下发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
2、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民营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矿井,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
3、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经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同时上报省煤炭管理局备案。
煤矿联合试运转时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遇特殊情况,煤矿联合试运转不能连续进行,相关主要数据未收集齐全,联合试运转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按上报审批的程序申请联合试运转延期,审批部门现场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延长煤矿联合试运转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