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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经费使用报告;

  (三)项目内容无知识产权纠纷的说明;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工作由项目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方式可采取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网上验收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项目管理部门视研究内容确定。验收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提交验收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文献须注明出处。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不高,存在明显缺陷的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验收组提出的具体意见,加以修改和完善。必要时,项目管理部门可要求重新验收。对于验收不能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可责令整改,重新作出研究。整改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整改后的研究成果仍不能通过验收的,追回研究经费。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项目管理部门有权追回项目经费,取消其承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已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之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软科学研究报告及全套资料;

  (二)3000字左右能反映成果主要内容、结论的综合性提要;

  (三)报告及提要的电子文档;

  (四)验收意见书。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上述材料,经审核确认后,向项目承担单位颁发《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使用其研究成果作为决策资源。重要成果可上报省委省政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使用其研究成果,编制“软科学研究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发放,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项目管理部门征得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可出版、发表其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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