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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修改研究内容的,应与项目承担单位讨论协商,达成一致的,按重新确定的研究内容执行,并修改项目任务书和订立补充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 项目研究起止时间以合同为准(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期完成研究任务。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说明延期理由,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确因不可抗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经项目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中止合同,项目剩余经费由项目管理部门收回。

  第十七条 对研究工作管理不力、研究质量低下或无力继续研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停止拨款或中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中途停止研究、或拒不接受项目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的,项目管理部门有权中止合同,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支持其项目研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按照一次审定、一次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规处罚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接受省财政和项目管理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为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图书资料费、资料印刷费、数据采集费、国内调研旅差费以及其它直接为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其它与项目无关的费用开支。

  第二十条 多单位合作,联合承担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向其它参加单位分拨经费。项目主持单位应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并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各合作单位的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江苏省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将研究成果的全套资料报项目管理部门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包括:

  (一)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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