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3年内通过争取中央、省支持和各级政府投入,支持16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市、区)有1所以上县级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建好中央规划支持的6所县级医院。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6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3年内再支持改扩建30所乡镇卫生院(包括中央补助10所)。2009年,完成省规划的35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15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到2011年,基本完成省里规划支持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3年内90%的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优化重组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资源,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
(二)充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和方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医疗服务车等多种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要根据患者需要,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对包括社会力量举办的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
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