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下放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的通知
(建设[2008]23号)
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需要,促进区县经济的发展,经研究,市建委决定在《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行政管理事项分级管理的通知》(建筑[2006]10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区县下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建项目,相关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计划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其他建设项目以及国家规范、本市技术标准允许范围内且跨度在30米(含30米)以内、高度在100米(含100米)以下、基础深度在10米(含10米)以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全部下放到项目所在区县管理。
二、对于上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选择本市有资格的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后到项目所在区县建委备案。
三、施工图审查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各区县建委要明确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建立统计专报制度和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末前三个工作日向市建委上报施工图审查备案情况。加强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备案的管理,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备案,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