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苏北地区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
(苏政办发〔2010〕5号)
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2009年10月下旬至11月,省政府组织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监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委员会、水利厅和公安厅等七个部门,组成六个检查组,对苏北地区进行了两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两轮环保专项执法检查,主要检查了新沂河和苏北灌溉总渠沿线12个县(市、区)125家企业,其中:污水处理厂15家,工业企业110家。共采样监测83家,超标40家,超标率为48.2%,其中:工业企业采样监测72家,超标29家,超标率为40%;污水处理厂采样监测11家,超标7家,超标率为63.6%。检查中发现:一是部分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管理不规范。检查的12个园区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网建设不到位、园区内企业预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等问题,其中3个园区污水处理厂长期停运,区内企业生产废水经简单处理后直接排放。个别园区“未批先建”现象严重,区内大部分企业未经环评审批但已投产多年。二是部分工业企业废水超标排放现象严重。一些企业受经济利益驱使,环保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失,超标排放废水,有的甚至私设暗管,偷排直排生产废水,严重威胁周边水环境安全。三是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连云港和盐城两市主要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年处理能力仅6000吨左右,但签订的订单远超处理能力,致使签订企业大量的危险废物未能及时处置,长期堆存厂区;部分园区企业违规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认真分析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一、省环保厅要按规定程序向有关市环保部门移送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名单和违法事实材料。有关市人民政府要立即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限期整改等处理决定,依法严肃处理。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超标排放、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的企业,由当地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偷排直排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处罚到位;对造成严重环境危害的,要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二、苏北各地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突出抓好园区环境问题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大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督促园区企业完善预处理设施,对预处理达不到接管标准的一律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对未接管企业达不到环境排放标准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园区内未批先建或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建停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加大环境违法企业的曝光力度,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