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是预警制度建立的基础。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各地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三大体系建设情况、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和减排量核算情况等,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预警制度,对各市、县总量减排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预警。
第十四条 污染减排预警级别按轻重程度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个等级。
(一)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黄色预警:
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减排措施落实滞缓的;
2.一些重点减排项目的环保设施运行率和达标率不能达到要求,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查和暗访中,部分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可能影响当地减排成效的。
(二)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橙色预警:
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滞缓,项目执行率低于80%的;
2.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在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3.在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察中被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影响当地减排成效,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的。
(三)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红色预警:
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严重滞缓,区域减排项目执行率低于70%的;
2.根据当年第三季度减排形势分析,按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在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3.在国家或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察中被发现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当地减排成效,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40%的。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各地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排查可能影响减排目标实现的有关问题。根据问题排查结果,对照预警分级评估级别,并发出预警通知。红色、橙色预警通知发送至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黄色预警通知发送至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视情况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十六条 接到预警通知的市、县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向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给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有关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当地的减排预警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确保完成减排任务。
对接到预警通知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严重影响全省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暂缓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措施得力、整改到位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部门核查后取消预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