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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厅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各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监察、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据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结果对各市统计数据进行复核后,会同省发展改革、统计、监察、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核算结果通报各省辖市。各省辖市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环境核算统计资料的,要追究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漏报企业排放情况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补报,并落实关停或治理的具体措施。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视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停止企业上市审核、排污许可证发放、不予办理环评手续、不予安排专项资金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和工作预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核定“十一五”期间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减排工程顺利实施,实现全省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
  第三条 为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工作的顺利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环境监测人员配备、设备购置、经费安排及工作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为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按照全国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执行。
  第五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动态调整、确定。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
  第六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分别于每年的2、5、8、11月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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