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筛选确定。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应及时将上年度已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重点调查范围)。上年度减排项目排放量有大幅下降而导致工业企业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根据筛选办法,每年动态调整,以确保重点调查企业的排污量占本地区工业排污总量的85%以上。
重点调查企业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指排污量占全国工业排污量65%以上的重点调查单位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动态调整、确定。
第七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对于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由省市级环境监测部门比对实验合格并与当地监测站联网的,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对于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为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反映全年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需多次测定样品数值,并经同级环境监测、监察等部门共同认定,不得用1-2次监测数值来推算全年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和工业企业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
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排放系数优先采用国家推荐的数值或同等生产工艺水平企业验收监测得到的排放系数。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需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八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或采取“总量核算”的方法,参照辖区内当年GDP或工业增加值,能源消费、人口增减等数据变化情况核定的排污总量,调整年度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