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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务局关于印发《广州港务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六)不按规定受理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者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或者作出明确答复的;
  (八)其他违反公共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被有确认权的机关确认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本局应据此认定需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公务员和其所在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具体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认因程序违法等原因需要本局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有权受理的监察机关或者本局可据此认定有过错的公务员和其所在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受到了有效投诉。
  第十七条 被投诉的部门、单位或者公务员,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投诉人又出具了确凿证据并经查证属实的,此投诉即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第十八条 本局应在作出处理决定的5个工作日前书面告知被投诉的公务员拟作出有效投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及期限。
  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本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被投诉的公务员,并抄送市人事局。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本局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结果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监察机关提出复核。
  市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部门、单位或公务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部门、单位或者公务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出申诉。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由本局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公务员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本局及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和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投诉,依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由监察机关负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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