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监控信息系统和闸口称重系统
内贸箱重量监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由省交通厅统一在2008年11月31日前开发完成。所有内贸集装箱称重系统必须将每个内贸集装箱信息自动传送此信息系统,或通过本企业的业务信息系统整理报送此信息系统;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利用此信息系统对内贸箱超载实施长期监管。
港口经营人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改造建设码头闸口称重系统。称重系统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验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港口经营许可证
所有进行内贸集装箱装卸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在12月15日前完成称重系统和信息系统的建设改造工作,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验收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组织检查,检查完毕后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内贸集装箱港口经营人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换领工作在省交通厅开发的港口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
六、处罚措施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不具备将内贸箱箱重信息传送信息系统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停止其进行内贸集装箱的作业活动,责令其整改,并将整改通知抄送省交通厅及海事部门。
七、总结验收
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在2009年5月31日前对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进行总结,提出表彰单位和个人,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于2009年6月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1.
关于开展水路内贸集装箱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92号)(略)
2. 内贸集装箱作业港口经营人称重系统调查表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内贸集装箱作业港口经营人称重系统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港口经营人名称
| 码头类别
| 外贸集装箱
(有/无)
| 称重系统
(有/无)
| 信息系统
(有/无)
| 称重系统与互联网互通(能/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