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第十条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有关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驻点公司)分区域设立“理赔中心”,选派保险理赔人员办理理赔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理赔中心”派驻交通事故处理民警(以下简称驻点交警),协助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第十一条 当事人或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的,驻点交警应当根据《记录书》记载的内容,按照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应当及时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收集相关单证。对符合规定且手续齐全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按照本办法应当即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撤离,恢复道路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60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应当立即报警。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赔付时,应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肇事和理赔信息,对多次出险理赔的机动车,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向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对具有严重或多项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及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重点监管。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与保险行业应当健全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严厉打击骗保骗赔行为。保险公司发现被保险人有骗保嫌疑的,应当及时向驻点交警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