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在本省投保交强险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符合即行撤离现场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第六条 当事人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应当如实填写《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见附件)。《记录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未携带《记录书》的,当事人可以采用文字方式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保险单号、保险有效期、报案号、碰撞部位、过错行为、事故责任等内容,然后在“交通事故保险快速理赔中心”(以下简称“理赔中心”)补填《记录书》。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应当立即共同前往就近的“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确实无法立即到达的,应当约定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或次日内持《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及交强险凭证等资料,共同到“理赔中心”办理索赔手续。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一方无过错,另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
(一)追尾、溜车、倒车、逆行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未按规定让行的;
(四)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记录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在各自的对外窗口向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免费发放。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也可以自行复印或者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绿城警界、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郑州市公安交通信息公众服务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