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郑州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郑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郑州市市区(不含上街区)道路上每日6时至21时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下的;
(三)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的;
(四)机动车均在河南省内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