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于改造核心财务和业务系统,对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的管理机制。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见费出单功能。保险公司信息系统能够实时确认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业务系统据此生成正式保单和发票(含批增保费的业务)。一是在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以银行卡或现金方式结算保费的,应当通过与银联(银行)联接的POS机系统缴费,将款项划入保险公司的收入账户。核心业务系统以核保通过的投保信息自动生成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银行)发送收费信息,并根据实时确认的保费入账信息,自动生成允许承保的唯一有效指令,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和发票。二是以支票(汇票)方式缴纳保费的,由保险公司指定人员依据收入账户的开户银行交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或网上银行的电子银行回单,在核心财务系统进行人工收费确认后,才能生成保单和发票。三是以其它方式缴纳保费的,也应当在确认保费收费信息后打印保单和发票。四是核心信息系统在缴费确认后,其收费操作不能撤销,相关信息也不能修改。
(二)自我校验功能。一是收费确认日期应当早于起保日期,核心信息系统能够自动校验和控制支票(汇票)收取、收费确认、有效保单(批单)生成、起保(批单生效)等时间的前后逻辑关系。二是收费金额应当与保单(批单)保费保持一致,核心信息系统能够对不足额缴费的刷卡行为进行有效识别。
(三)信息打印功能。核心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打印并向投保人出具“支票(汇票)收讫收据”,具体包括出票单位、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金额、收票日期、保单起期、对应业务代码等信息,并且能够在保单(批单)上打印保费实收、有效保单(批单)生成和单证打印时间,格式为年、月、日、时、分。
(四)统计查询功能。核心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按照业务渠道与结算方式,实时调阅保费确认、有效保单(批单)生成、保险期间、保单(批单)打印、发票打印等时间信息。在人工确认保费的方式下,核心信息系统还应当能够实时调阅保单号、支票(汇票)号、银行进账单号等信息。
(五)自动控制功能。一是投保信息未经收费确认的,无论是否通过核保,核心信息系统均应自行控制该信息处于无效状态,不允许承担保险责任,不允许生成正式保单,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二是自投保操作起超过10个自然日仍未做收费确认的,核心信息系统应当自动注销投保信息。三是人工方式确认保费的,保险起期不得早于收取支票(汇票)后的第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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