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word格式)。
(二)受理
各级安监局对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查
各级安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通知应急预案备案申请人领取;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各级安监局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采用分步实施的方法。2010年6月底前,新建企业、应急预案已到修订期的企业要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登记工作;2010年底,基本完成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工作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培训班,明确预案编制、评审、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局应急预案备案部门:局办公室
联系人:陈丽萍
联系电话:66608353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