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奶牛养殖保险费率5%。
(六)经办机构选择
开展农业保险的经办机构按照下列条件确定:
1.已得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
2.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和相关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风险评估、费率厘定、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设置健全,能够深入农村基层开展业务;
4.具备一定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相关经营风险。
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财政厅的要求,我市2008年选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承担我市农业保险工作的经营业务。
农业保险的承办机构原则上一个县(市、区)确定一家保险公司。
(七)保费补贴申请
各县(市、区)应按照农业保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向市财政局申请保费补贴。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目前本地农业保险保费开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经营主体、险种、投保和理赔情况,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如何组织和推动农业保险开展等。
2.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取得成效,以及预计达到的效果。包括本地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规划和支持政策,确定开展的险种、具体的保费补贴方案,补贴险种预计达到的投保率等。
3.承保保险公司的选择。各县(市、区)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省里确定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中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保费补贴申请材料由各县(市、区)财政局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行文上报市财政局。
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区)财政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保费补贴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根据保险承办机构的申请,以及公司与投保对象签订的保险合同,认真审核保险公司保费收取情况,计算按比例应补贴的保费金额,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有关保险公司。
(三)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将在适当时候对2008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上报数据不符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市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如发现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和有关部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除严格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外,将扣回补贴资金,取消承保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