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对贫困老年人的生活救助。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切实保障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开展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救助活动,探索建立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落实《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把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十一五”期间,“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达到25%以上。
建立社会、个人向老年人捐赠机制。鼓励社会、个人自愿长期或临时供养“五保”老人、困难老人,鼓励和支持社会、个人向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捐赠钱物,捐赠者享受政府有关政策优惠。
市、县市区老龄委继续抓好“夕阳工程”,采取政府投入、社会和个人捐赠等办法筹集“助老基金”,向特困老年人提供救助,为老年福利机构提供资助。
(二)权益保障
加强老年人权益法制建设。在深入贯彻实施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基础上,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和实际需要,完善和充实老龄产业、养老服务、老年人社会化管理以及开发老年人才等方面的法规内容,进一步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开展老年人法律、法规宣传和敬老道德教育,加大老年人维权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和道德环境的形成,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广泛尊重和有效维护。
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十一五”期间,各级政府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法律援助中心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关心、支持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继续办好市老龄委老年维权法律援助中心,不断提高老年维权工作质量,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及时、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和法律诉讼费用。司法机关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和优先执行,对突出的个案要及时回访。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对严重侵害老年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不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妥善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