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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2010修改)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4号)


各市安监局:
  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提高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标准的可操作性,省安监局对2004年印发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形成了《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做好本辖区执法工作的指导和考评工作。
  2009年的行政执法工作,各市在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暂行办法》对县(市、区)考评的,可不再重复考核,未考评的应按照新修订的标准考评。省安监局对各市2009年行政执法工作的考评另行通知。

二○一○年一月四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
工作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上级安监部门对下级安监部门及各级安监部门对所属监察队伍行政执法工作的考核评议。
  县级安监部门对乡镇安监机构的考核评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评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工作组织保障;
  (二)执法检查情况;
  (三)行政许可情况;
  (四)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五)行政复议和应诉情况;
  (六)执法监督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议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档案的方法进行,以查阅资料、档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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