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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七、依法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一)依法实行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依照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民办方向、办学条件、师资力量、财务管理、教育教学、学校安全及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成立民办学校年检检查组,同时聘任专职人员对民办学校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民办学校办学过程中累计出现两次以上警告的视为年检不合格,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仍达不到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的处罚。对年度检查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对年检检查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二)建立鹤岗市民办教育网,对民办学校实行网上公示。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财务情况、受奖惩等情况进行公示。实行民办学校办学诚信度公示制度,民办学校起始诚信度
  均为5星,在办学过程中有违法违规的逐级降低诚信度指数,对民办学校予以警示。网上设立合法民校查询窗口,设立非法办学黑名单的公示窗口,提供公众查询。
  (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的合法办学凭证,办学单位应把办学许可证挂放在显著的位置,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转承包。对擅自出借、出租、转借或转承包办学许可证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吊销其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需异地办学或设立办学点的要按照相应层次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重新申办。更换办学法人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履行相应手续。如有违反的,取消其分支机构,对办学者予以警告,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将处理结果公布社会。
  (五)加强国有民办学校的管理。对已经批准的国有民办学校坚持实行“四独立”,对达不到“四独立”的民办学校依法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依法取消各种形式的“校中校”。公办学校校长不得兼任民办学校校长。
  (六)提交虚假证明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不按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法定报表材料的,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学校和学校负责人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同时降低学校的办学诚信度指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七)妨碍和阻挠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人员依法检查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和负责人给予警告,要求立即改正,降低学校的办学诚信度指数,并将处理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民办教育网上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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