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保险公司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撤销、合并以及将经营场所变更到原注册地以外的乡(镇)所在地或村所在地。
因业务经营需要,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年后确需合并的,省分公司应事先报经贵州保监局批准,同时申请撤销被合并的营销服务部。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应由省分公司事先报经贵州保监局批准。申请撤销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撤销的请示文件;
(二)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三)机构撤销后续服务处理方案以及债权债务等善后处理情况。机构撤销后续服务处理方案内容应包括:存续业务情况及其后续客户服务、内外勤人员安排,各类印鉴、单证、档案处置,其中存续业务后续服务应充分考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要求;
(四)总公司意见书或授权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应自获得贵州保监局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选择当地县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同时应在原经营场所室外张贴醒目公告,并向该营销服务部所有存续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100%回访及书面告知,公告、回访及书面告知内容应包括:
1、撤销事实;
2、存续业务后续服务机构的全称、地址、联系人、咨询投诉电话等;
3、保全、理赔服务及保险金领取等具体事项的办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省分公司应自获得贵州保监局批准之日起15日内上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同时提供公告复印件及已进行回访、书面告知的证明材料。公司应在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后,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拟设立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省分公司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下一年度设立计划。
第二十三条 省分公司应加大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指导、检查力度,统一制定职场建设、业务发展、服务质量等达标要求和资金、单证管理等内控制度;市(州、地)级中心支公司应督促县以下营销服务部认真执行,加大业务、财务、销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力度,提高人员教育培训水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