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撤销及许可证管理
第十三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丢失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刊声明作废,由省分公司书面向贵州保监局报告,提供登报声明后方可重新申领。
第十四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省分公司应自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向贵州保监局书面报告,同时说明变更原因,提供新任负责人的简历、身份、学历等证明及上级公司就其品行出具的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发生名称、营业范围、经营场所等涉及《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变更事项,应由省分公司持有关文件和需变更登记事项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及时到贵州保监局更换许可证。该营销服务部应在换证后,于经营场所(原经营场所)室外张贴醒目公告,详细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
(一)名称、营业范围变更。省分公司应自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名称或营业范围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到贵州保监局更换《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所持报告文件应列明变更前后的名称、营业范围及变更原因。
(二)经营场所变更。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经营场所应保持固定。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贵州保监局批准,申请文件应列明变更前后的经营场所、变更原因。省分公司应自贵州保监局批准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更换《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拟在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支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
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筹建和申请开业。拟设机构经许可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在1个月内申请撤销原营销服务部。
第十七条 县以下营销服务部因违法违规经营被保险、工商等监管部门依法吊销《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因未及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致使批准设立文件失效的,省分公司应自处罚决定作出或批准设立文件失效之日起15日内,向贵州保监局申请办理撤销手续。